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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賴彥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洪茂原等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何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洪茂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Z000000000號,記事欄物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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