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232,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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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李素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松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松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4,000元,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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