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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馬德正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梅蓉珠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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