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嘉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6,76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曾雅惠(Z000000000號)、劉建麟(Z000000000號)、劉芊岑(Z000000000號)、劉子嘉(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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