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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請原告儘速與書記官聯繫前來閱卷,並於閱卷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另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其所代位者乃繼承人之上開分割遺產權利,自應受前揭要件之限制。
本件本件原告起訴,所載分割之遺產,並未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是請原告儘速與書記官聯繫前來閱卷,並於閱卷日起七日內,補正完整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及記載完全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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