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33,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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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3號
原 告 張哲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家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
│2   │被告鍾家歆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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