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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3號
原 告 張哲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家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
│2 │被告鍾家歆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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