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424,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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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董尤桂娥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尚文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具狀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略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 ,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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