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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詒銓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
經查,原告並未提出屏東縣○○鎮○○段00○號 (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建物之現值證 明文件(如最新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致本院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予補正。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查原告 於起訴狀被告欄中僅記載張**,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 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 之欠缺,原告應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之起 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鎮○○段000 地 號土地及同段48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張**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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