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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4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岳勳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李岳勳( Z000000000號)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物省略)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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