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455,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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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阮妍豫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崇勝、石涵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 元。
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潮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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