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45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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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洪麗娟

原 告 張益雄
被 告 東京花園廣場首都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青慧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費用,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修復因大樓頂樓共用設施瑕疵致原告住家天花板漏水部分,而原告等主張修復上開部分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 萬元,至於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各6 萬元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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