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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基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至本院閱卷後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記載黃**,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黃**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㈡詳細陳報本件訴訟所欲保全之債權,其發生始末、被告何時陷於遲延、原告何時取得執行名義(含金額若干) ,及迭次債權讓與之詳細時間,與曾經幾次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
㈢請說明原告自何時知悉被告贈與及贈與登記之行為,並提出相關佐證。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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