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嚴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麗、郭志宏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林美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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