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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5號
原 告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蔡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泓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提出:①被告翔銓交通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被告陳子泓之最新戶籍謄本。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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