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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50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劉柏良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秋萍、徐美玉、蘇妍心、蘇哲立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本件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清冊、被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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