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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7號
原 告 曾明車
被 告 李枝忠
被 告 高來發
被 告 李東安
被 告 李東益
被 告 李東富
被 告 李阿量
被 告 李阿吉
被 告 李阿發
被 告 陳進成
被 告 李坤良
被 告 李平源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79元(計算式:面積70.8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900元/平方公尺×持分16529/70810=130,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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