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月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清冊、被繼承人陳福來之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請注意本件有再轉繼承,請提出再轉被繼承人陳新興(Z000000000)、陳林密(Z000000000)、陳新鵡(Z000000000)、陳多美(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債務人陳美月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
另請陳報原告將被代位人陳美月列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
㈤、提出債務人陳美月截至原告民國109 年9 月21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