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584,2020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8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堅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政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姚政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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