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陳嬰
陳絹宜
陳鶴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智蓉、陳妙嫻、朱**、黃**、詹**、黃**等6 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原告主張占用原告土地之建物門牌號碼、現場照片。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其上坐落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地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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