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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陳素真
被 告 呂金貴
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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