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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1號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下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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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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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原告敘明:①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係主張│
│ │民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係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
│ │1 項,抑或是國家賠償?②原告是否主張受有│
│ │非財產上損害,並請求賠償49萬元? │
├──┼────────────────────┤
│ 2 │原告起訴狀列被告為屏東地檢署,然未列其法│
│ │定代理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請原告提出記│
│ │載完整當事人欄之起訴狀,並檢附繕本一件。│
├──┼────────────────────┤
│ 3 │依原告所附證物屏檢94年偵字第836 號起訴書│
│ │,該案件是否經本院94年簡字第544 號刑事判│
│ │決確定?若已判決確定,原告是否仍主張未有│
│ │證據認定原告賭博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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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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