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79號
原 告 碧海藍天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奧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