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696,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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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潘建呈

被 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A 部分、518 地號B 部分,面積各約10平方公尺、5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柏油路面刨除,並將上開土地全部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查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皆為2,100 元/ 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0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100 元/ 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50 平方公尺)=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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