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97,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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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97號

原 告 趙書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事實理由欄載明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9 萬3,135 元、請求資遣費2 萬5,667 元及退休金2萬736元,惟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之數目與上開請求數目不同,請原告補正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
另若依上開各項請求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3萬9,53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0元,並提出被告吉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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