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宋玉美
訴訟代理人 宋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莊識城
姜玉梅
莊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8號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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