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小,378,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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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3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劉美珍(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劉美珍給付新臺幣(下同)22,367元及利息。

惟查,原告起訴之被告劉美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8 年6 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佐,原告就上開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屬訴訟要件之欠缺,且無從補正,亦無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應予駁回。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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