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小,387,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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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俊宏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張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現居住在臺中市北區,爰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必以法院就該訴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管轄權,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另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已明文。

又按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間,透過網路論壇多次發表針對相對人之猥褻言論,侵害相對人之名譽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且相對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係在屏東縣恆春鎮,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甚明。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既為本件訴訟之被告,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利,僅促請法院注意有無職權移轉管轄之情,附予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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