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小,39,202110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軒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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