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44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憶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前即民國109 年6 月30日已將戶籍遷至高雄市三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顯見本件被告生活重心應在高雄市,堪認為其住所。
從而,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