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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46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江雅鳳
被 告 吳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據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電信費等,惟原告起訴時之被告住所地應係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憑,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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