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小,480,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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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48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被 告 李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零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裝設市內電話+ADSL寬頻網路+MOD ,並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至服務中心辨理網路升級,將ADSL改成FTTB光世代網路100M,及租用MOD +家庭特選餐,簽約期間為2 年。

詎被告欠費未繳,業已於109 年6 月16日拆機銷號,尚積欠109 年2 月至6 月如附表所示費用(含月租費、專案月費、未滿租期裝機費、優惠差額等)迄未清償。

綜上,原告爰依網路服務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6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欠費設備清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運處函文、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 +HiNet 申請書、【家庭特選餐】用戶服務契約書、屏東營運處109 年2 月至6 月繳費通知等資料為證,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經本院調查上揭事證之結果,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網路服務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96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出帳月份  │應繳金額  │
├─────┼─────┤
│109年2月  │1,007元   │
├─────┼─────┤
│109年3月  │1,007元   │
├─────┼─────┤
│109年4月  │1,007元   │
├─────┼─────┤
│109年5月  │1,007元   │
├─────┼─────┤
│109年6月  │3,068元   │
├─────┴─────┤
│以上合計7,096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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