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小,544,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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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544號
原 告 賴雅芬
被 告 邱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00元,及自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3月14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貨車,於倒車時,不慎撞上原告駕駛於屏東縣○○鄉○○路00號前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而支出修繕費用新台幣39,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行照及車輛交修單等件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函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經該局以內警交字第11031423100號函復之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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