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小,854,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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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威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明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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