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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 告 林啟榮
訴訟代理人 林佳靜
被 告 莊秀鳳
受告知人 葉世英
葉世隆
葉月鳳
駱葉月秋
葉月卿
楊術明
葉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莊秀鳳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莊秀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受告知人葉世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69,519 元等債務,迄未清償,而受告知人所公同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存有以被告為抵押權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72年10月30日,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迄今已逾15年之時效,系爭抵押權經5 年未實行,亦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而消滅,受告知人葉世英仍怠於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林啟榮:當時借款予訴外人葉貴清,仍未獲清償,對系爭抵押權消滅及原告請求無意見,但希望訴訟費用不要由被告負擔。
㈡莊秀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受告知人葉世英積欠原告上述債務,及受告知人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存有被告為抵押權人之系爭抵押權等情,有本院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北簡字第000000號判決、土地登記謄本、訴外人葉世文之繼承系統表、受告知人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本院卷第10-15 、28-30 、75-82 、106-107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理由: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各有明定。
復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亦定有明文。
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均為72年10月30日,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系爭債權請求權時效至87年10月30日已罹於15年之時效,故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亦於92年10月30日經5 年不實行而消滅,原告依上開規定,代位受告知人葉世英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767 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828 條第2項規定,代位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舉證併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按訴訟費用,因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定有明文。
審酌原告請求固屬有據,然被告林啟榮所為亦係防衛權利之必要,爰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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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 抵 押 權 設 定 明 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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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段│登記次序:0000-000 │
│ │498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072年 │
│ │ │字號:東地字第008412號 │
│ │ │登記日期:072年08月04日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林啟榮 │
│ │ │債權額比例:3分之2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 元 │
│ │ │存續期間:自072 年08月01日起至072 年10月30日│
│ │ │清償日期:072年10月30日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 │ │ 0000 0000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葉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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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段│登記次序:0000-000 │
│ │498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072年 │
│ │ │字號:東地字第008412號 │
│ │ │登記日期:072年08月04日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莊秀鳳 │
│ │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 元 │
│ │ │存續期間:自072 年08月01日起至072 年10月30日│
│ │ │清償日期:072年10月30日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 │ │ 0000 0000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葉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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