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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41號
原 告 林泰銘
被 告 蘇有能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下午4 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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