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5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許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佐榮、張榮忞、張東逸即張榮志、林張飾惠、張亞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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