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簡,185,2021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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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賴明雄

被上 訴 人 賴莊乾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110 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 元,而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6 月3 日、7 月1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參,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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