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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被 告 楊文祥
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下午4 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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