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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5號
原 告 鄭碧珍
被 告 林龍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下午4 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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