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簡,298,2021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2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李裕吉
被 告 莊鎮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848元,及其中新臺幣43,258元,自96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惟其提出書狀表示本件貸款實際使用人並非伊而是訴外人郭檢,況被告現無任何資產,無力清償云云,惟此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就其表示系爭款項係由第三人使用一節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礙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至於被告表示其現無力清償,此為原告事後得否實現債權,無礙於本院關於債權之確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