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簡,484,202208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達明
鄧達仁

鄧達義

鄧達禮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正億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鄧達智 住臺東縣○○鄉○○街00號 商瑞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鄧豪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張賢文公

法定代理人 張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