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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23號
原 告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叢琳律師
被 告 方姿力
訴訟代理人 方明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定111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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