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沛綺
林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阮美智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