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75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林齊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被 告 屏東縣○○鄉○○
法定代理人 傅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因110年潮簡字第750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4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元。
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