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補,123,2021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蔡念純
被 告 梁太榮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2,875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5.0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7,500元/平方公尺=412,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