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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鎮海基督教會
法定代理人 潘秀利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維信、王維義、王維中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㈡、提出本件買賣契約書,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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