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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冠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45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㈡、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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