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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張玉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提出分別列出材料、工資、烤漆費用之估價單、收據或發票。
㈢、陳明:本件僅有車損,請求12,000元非財產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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