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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沈依蓉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
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潮救字第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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