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10,潮補,197,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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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洪啟能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大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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